警惕廉洁自律的“三个思想误区”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级党组织紧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习。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少数党员干部暴露出一些错误的思想倾向,出现一些思想误区,对此,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廉洁自律,不可“作壁上观”。《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针对对象是全体党员。这就要求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必须以党章和《条例》为准绳,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一些同志认为自己是一个普通党员,只要干好自己的工作就行,没有“犯错误”的“资格”,也没有“犯错误”的“机会”。还有一些同志认为在职场“摸爬滚打”,一些“人情往来”是必要的,不存在什么“大问题”。2017年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中贪腐人物原型,“小官巨贪”的代表,号称“亿元水官”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贪腐案情被披露,从第1次索贿到1.2亿元巨贪,从“小苍蝇”个头到大老虎的胃口,其影响恶劣,引发了全社会对“小官贪腐”的深刻思考。本应成为人民公仆的干部,如今却在铁窗之下,这样的巨大落差让人不禁感慨。可见再平凡的岗位背后也有可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再小的权力也有可能沦为制造贪腐的“工具”。北宋著名文学家欧阳修在《伶官传序》中曾写道,“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可见,所谓“机会论”“资格论”都是糊涂认识、更是危险思想。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将《条例》的学习贯穿于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始终,《条例》看与不看不一样,学与不学大不同,只有认真学习《条例》,才能让我们在经受考验的时候心定、神定,做出无愧于国家、社会、企业和自己的正确选择。
廉洁自律,不能“蜻蜓点水”。社会上还有一种错误论调,有些同志认为党规党纪只需基本了解即可,没必要逐字逐句研读学习。但是现实中,一些党员违纪,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掌握不够、理解不深,脑子里没有“紧箍咒”。2023年宜宾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高泽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我根本没真正静下心来认真系统地学习过政治理论知识,即使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也是浮于形式,我对政治学习习惯于走过场、搞形式,从未入脑入心,以致迷失方向。久而久之,我头脑里正确的东西少了,错误的东西多了,也导致自己对党纪国法一知半解,甚至不知不解,可以毫不讽刺地说,直至我被留置后,办案人员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递给我,带领我一起学习时,我才知道条例还有2003版、2015版、2018版的区分。”这些“好干部”一朝沦为“阶下囚”的案例,无不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学习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将管党治党的“戒尺”时刻铭记于心,心中正气弱了,“邪气”自然要占上风,思想的“总开关”一旦出了问题,人必定会迷失方向,理想信念的“堤坝”必然“一冲即溃”,哪怕你再自诩混迹官场的“老江湖”,到头来也必陷入无可挽回的可怕深渊,直至付出惨痛代价。
廉洁自律,不得“学而不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行合一进行了理论阐述和实践探索,指出“‘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做到知行合一”,否则就会走入“学而不用”的误区。在党纪学习中,只有把道理和要求真正弄通了,才能自觉持久,只有在思想上自觉遵守了、行动上主动落实了,才算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才算真正把道理学到家了。党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抓好融合性学习。比如,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要将《条例》的学习与新颁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融合学习,厘清自身面临的廉洁风险,以《条例》为镜,正衣冠、端品行,照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再比如普通党员要结合新充实细化的处分规定以及新调整的违纪类别,认真排查,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将隐患消灭于未“燃”,在履职过程中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廉洁自律是每个党员应当终身保持的重要品行,对党章和《条例》的学习也应贯穿于政治生活和日常生活始终,盯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时刻警惕,不得忘本、忘责、忘廉、忘法,坚决做到不沾不义之财、不染不正之风,坚决杜绝精神上的“跑冒滴漏”、用权上的“出轨越界”,绷紧廉洁之“弦”,筑牢思想之“坝”,不负党和人民的期待与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