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颁布实施
本报讯 4月12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发布,标志着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全面进入立法层面。
《条例》编制工作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河南省资源环境调查二院有限公司所属河南省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研究中心编制完成。经过一年半的努力,3月29日,《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据了解,河南省登记勘查矿种43个,登记开采矿种79个,全国排名连续保持前5位,矿业总产值占全省GDP的1.55%。目前共有露天矿山476个,主要开采矿种类为建筑石料、铝土矿、水泥灰岩、饰面石材、铁矿等。露天矿山开采历史悠久,遗留废弃采坑点多面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对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破坏尤为严重。
2021年10月9日,河南省委常委会议提出,要把矿山开采与生态修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矿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地质专家李宏伟、沈哲、宋清坤指导下,资环二院公司法规中心总结河南省开展的多轮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以及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治理等一批重大工程中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规范的体制机制,并围绕“矿产资源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统一”这一主线,严格遵循上位法,突出政府管理职能,确定了露天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在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中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与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内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上位法,参阅了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汲取了2016年以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多个省市立法的先进经验。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的出台,对于优化河南省露天矿山整体布局,规范露天矿山管理秩序,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王伟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