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施行
本报讯 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重点实验室,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的多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建设与运行、评估与监督、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办法》指出,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办法》规定,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三类建设运行。
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对创新平台的业务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派出机构是相关创新平台的主管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办法》规定,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联合申报创新平台,应优势互补,建立紧密的协同创新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共建任务、共建模式、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依托单位应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且是创新平台的第一责任主体。其他共建单位任务应纳入建设方案。
自然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3—5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未通过评估的不低于参评数量的10%。
本报记者